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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重複違反該規定者,勞委會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處雇主新...勞委會特別呼籲,營造工地未使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採取重罰之措施,目的在促使 ...
工地勞工未戴用安全帽,96年起罰雇主三萬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6-12-29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勞工使用施工架、合梯等設備從事高處作業,或營繕工作場所內因物體飛落或通道堆置障礙物等原因,易發生物體飛落或跌倒等工安事故而導致頭部受傷或顱內出血,甚至發生勞工從事垃圾清理作業,自低階陽台墜落,因未戴安全帽致頭顱撞擊地面而死亡等多起災害,故雇主應提供作業人員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至為重要。
營繕工程之工作場所未戴用安全帽、戴用不符合國家標準之安全帽(如膠盔或安全帽為通風自行開洞等情形)未繫頤帶等皆屬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規定,勞委會已將該項目列為「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並請各勞動檢查機構利用安全衛生宣導會、講習會及網路加強宣導安全帽之正確戴用方式。
自96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重複違反該規定者,勞委會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處雇主新台幣三萬元之罰鍰。
另勞委會亦研議將易發生物體飛落肇災之工作場所,列為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之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該等場所一經檢查發現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即予停工處分。
勞委會特別呼籲,營造工地未使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採取重罰之措施,目的在促使雇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之安全帽並監督勞工正確戴用,而不在於處罰,希望雇主能依勞安法令辦理,以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及強化工安紀律。
相關法規之規定[1]
有關工作場所應提供並使勞工配戴安全帽的相關法規及條文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條:
雇主對於在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第二百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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