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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及審查標準:一、全戶人口: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含出嫁女兒>、同地址孫子女或祖父母及申報申請人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爺爺奶奶、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請附外配居留證影本)。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不能自理生活,或罹患特定病症)。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請附服役證明影本)
4、在學領有公費。(請附領有公費證明影本)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請附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請附失蹤證明影本)
五、「家庭總收入」準依社會救助法第5-1至5-3條規定,包含全家應計人口之(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全戶戶口名簿,包括申請人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即申請人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爺爺奶奶、孫子女及申請人之兄弟姊妹),出嫁女兒之戶口名簿。
三、如申請人之戶內有25歲以下就讀國內日間部人口,請附學生證影本(需蓋當年度註冊章),如家屬中有身障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處理程序: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