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辦理社會福利急難救助慰問金申請要點 | 台灣美食網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辦理社會福利急難救助慰問金申請要點.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 ...
99年10月20日訂定 99年10月25日修訂 101年04月13日修訂 105年06月23日修訂第十點 107年07月 日修訂第二至九點 第一點 鳳林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救助設籍本鎮鎮民因死亡、重傷病、天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等,家庭無力負擔致使生活陷 入困境,使其獲得適切關懷及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經費來源: 由公所編列預算及民間各機構社團、個人捐助。 第三點 申請補助資格: (一)、須目前設籍本鎮之鎮民。 (二)、獨居無親人者,則由里長及里幹事代為申請或領受。 第四點 凡設籍本鎮鎮民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戶內人口遭受重大意外傷害或罹患重大疾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二)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遭遇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致生活失去憑藉急需救助者。 (四)其他應救助事宜。 第五點 補助金額: 每一救助案發給金額最高以壹萬元為限,並得依案主之保險情形 、社會資源援助、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調整之;但遇特殊情形 ,經簽奉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點 申請程序及期限: 向本鎮各里辦公處或逕向公所申請,急難救助金受理時效,以急難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為限,同一救助事由一年以一次為 限。 第七點 申請本項慰問金前,先行進行申請人資源整體評估,如已領取政府相關補助,不予受理,避免資源重疊。 第八點 申請急難救助應備齊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依申請事由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四、無力負擔醫療費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正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學生證、服刑證明、里長開立清寒證明等)。 六、受助者身分證及印章。 由事故者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旁系家屬或實際協助者依序一人 向里辦公處或公所提出申請。 第九點 慰問金發放方式: 存入帳戶或自領。 第十點 因天然災害在本鎮轄內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其他經鎮長核定者,不受須設籍本鎮之限制。 第十一點 本要點經呈核奉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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