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任照顧公婆,沒權利分財產?媳婦的尷尬處境 | 台灣美食網
另一半的父母,竟是我的責任?
很少有人注意到,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女婿、媳婦有扶養岳父母、公婆的法律責任。即使另一半過世,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矛盾的是,民法也規定媳婦、女婿,在法律上並非繼承人,不能分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
著名家事案件律師賴芳玉觀察,當前台灣社會現況,顧公婆的媳婦遠多於照顧岳父母的女婿。現行法律,會讓苦於婆媳問題的女性陷入兩難。到底該怎麼做才好?請看賴芳玉律師的分析。
結婚,就是和另一半的原生家庭成為家人。這句話說的不僅是人情義理,更隱含了法律所規範的責任義務。很少人注意到,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女婿、媳婦和親生子女一樣,有扶養岳父母、公婆的法律責任。即使另一半過世,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另一半的父母,為什麼是我的責任?」、「倘若我老公過世,媳婦為何還要繼續伺候公婆?不公平!」這些問題,可能是很多人的疑問。但著名家事案件律師賴芳玉娓娓道來:「民法最早的立法精神,其實是希望媳婦、女婿被當成家的一份子。不會因為一個人的死亡,就脫離家庭互相照顧的網絡。」
民法上有「直系姻親關係」的對象,需要負哪些責任?賴芳玉指出,公婆和媳婦、岳父母和女婿,在法律上屬於「直系姻親關係」。現行民法規定,姻親關係不受夫妻其中一方過世影響,只有離婚或撤銷才會解除。
姻親關係的存續,在法律上意義為何?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換言之,若公婆、岳父母和媳婦、女婿同住,彼此之間是有權利要求對方扶養自己的。
扶養義務有可能不履行嗎?賴芳玉指出,除了離婚以外,民法第 1118 條之1也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舉例來說,若公婆曾經對媳婦、孫子、乃至於親家父母有過言語霸凌、肢體暴力等不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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